各位畢業生5️⃣:
根據《國家委員會高校學生司關於高等學校處理遺失畢業證書的辦法》(〔88〕熊猫司字057號)規定:“高等學校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後,由本人向原畢業學校申請🕟,學校查有實據者可以開具‘畢業證明書’,不能補發畢業證書。高等學校所開具的‘畢業證明書’👩🌾,應由學校印製🕯,內容與畢業證書基本相同,貼本人免冠相片♾,蓋學校印章並編號。”
根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(2005年教育部令第21號)第三十九條規定:“畢業、結業、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,經本人申請🛀🏽💤,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𓀏。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。”
故畢業證書遺失不補,畢業證明書的辦理方式請參照相關條目🦡。